【馮永業涉貪】馮永業涉收陳婉玉51萬案開審 控方擬修改控罪刪餽贈佣金等字眼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5/20 11:35

最後更新: 2019/05/23 17:43

分享:

分享: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次被告陳婉玉到庭應訊。 (程志遠攝)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的丈夫、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於在任期間收取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作為購入羅便臣道一個單位的訂金,兩人分別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3項控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今於開案前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包括在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中,刪去餽贈、貸款或佣金等字眼,只列明首被告馮永業(55歲)從次被告陳婉玉(62歲)收取51萬元,作為他購買羅便臣道70號雍景臺16樓D室的臨時訂金,而根據控方證據,首被告以1,020萬元購入涉案單位時,有責任支付51萬元臨時訂金,但最終款項是由次被告支付。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今晨出庭。(程志遠攝)

辯方對上述修訂原則上不反對,但認為根據案例,控方需在控罪中列明有關款項的性質,因為單純接受利益並不構成罪行,控方最後同意保留字眼。

另外,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詳情,控方則申請加入描述首被告隱瞞了什麼的字眼,即指明首被告隱瞞收取了次被告51萬元,未有在處理由次被告擔任董事兼股東的3間公司,即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港聯航空有限公司及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時,作出利益申報。辯方對上述修改並無反對。

辯方又要求法庭批准兩名被告於審訊期間,毋須坐在犯人欄內,因為本案涉及大量文件證據需要被告跟進,法官認為有關安排並不罕見,亦不涉及優待兩人,故批准有關申請。